局機關各科室: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9〕30號)精神,著力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南陽市教育局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南陽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F將兩個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南陽市教育局音像記錄事項清單》
2.《南陽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南陽市教育局行政執法音像記錄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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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環節 |
執法事項 |
記錄事項 |
記錄場所 |
執法時限要求 |
記錄載體 |
執法部門 |
記錄人 |
開始記錄時間 |
記錄過程 |
結束記錄時間 |
執法記錄類別 |
備注 |
1 |
教育行政處罰 |
調查取證 |
調查取證全過程 |
調查取證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進入調查取證場所 |
記錄調查取證全過程 |
離開調查取證場所 |
場景類 |
試用 |
2 |
教育行政處罰 |
證據登記保存 |
證據登記保存全過程 |
證據登記保存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證據登記保存開始 |
證據登記保存全過程 |
證據登記保存結束 |
場景類 |
試用 |
3 |
教育行政處罰 |
陳述、申辯 |
口頭陳述、申辯全過程 |
陳述申辯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進入陳述申辯場所 |
記錄受處罰人口頭陳述、申辯全過程 |
離開陳述申辯場所 |
場景類 |
試用 |
4 |
教育行政處罰 |
舉行聽證 |
聽證全過程 |
聽證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進入聽證場所 |
記錄聽證全過程 |
離開聽證場所 |
場景類 |
試用 |
5 |
教育行政處罰 |
簡易行政處罰 |
簡易行政處罰全過程 |
當場處罰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開始調查取證場所 |
記錄簡易行政處罰全過程 |
送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
場景類 |
試用 |
6 |
行政檢查 |
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確定 |
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抽取過程 |
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抽取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實施行政檢查的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隨機抽取開始 |
記錄隨機抽取全過程 |
確定隨機抽取結果 |
場景類 |
試用 |
7 |
文書送達 |
留置送達 |
送達文書全過程 |
文書送達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到達文書送達場所 |
記錄留置送達的全過程 |
文書送達環節結束 |
確認類 |
試用 |
8 |
文書送達 |
公告送達 |
發布公告的報紙、網站等送達憑證 |
辦公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適時 |
記錄能夠反應相關事項或場景的全過程 |
適時 |
確認 |
試用 |
9 |
其他執法環節 |
執法人員認為有必要記錄的事項 |
與管理相對人接觸 |
接觸場所 |
適時 |
執法記錄儀或照相機、錄像機 |
相關執法科室 |
行政執法人員 |
適時 |
記錄能夠反應相關事項或場景的全過程 |
適時 |
場景類 |
試用 |
附件2
南陽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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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核事項 |
審核依據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
審核重點 |
1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承辦科室 |
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4.相關證據資料; 5.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6.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2 |
撤銷教師資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師法》第十四條; 2.《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八條。 |
承辦科室 |
||
3 |
擬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
承辦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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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以南陽市教育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作出前由教育督導室(法制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2.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條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可能造成重大杜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擬加重、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